由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私隐专员公署)主办的「2025年私隐之友嘉许奖」(嘉许奖),现已接受报名,诚邀企业、公私营机构及政府部门踊跃参加。今届嘉许奖以「保障数据安全 迈向数码新时代」为主题,旨在表扬及嘉许机构在保障个人资料私隐的决心及表现,同时希望鼓励机构实施良好的数据管治,提升机构保障个人资料私隐的意识及数据安全。
政府于2025年2月14日在宪报刊登《2025年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条例(修订附表1及2)公告》(《公告》),以更新《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条例》(《条例》)(第424章)下玩具和附表2载列的七类儿童产品(附表2产品)的安全标准。
七类附表2产品为(一)婴儿假奶咀;(二)婴儿学行车;(三)奶瓶奶咀;(四)家用双格床;(五)手携婴儿卧箱及类似的有把手产品及支架;(六)儿童绘画颜料;及(七)儿童推车。 《公告》将于2025年8月1日生效。
《条例》订明,任何人不得制造、进口或供应任何玩具或附表2产品,除非该玩具或产品符合附表1(适用于玩具)或附表2(适用于附表2产品)所指明的其中一套安全标准(有关标准均为国际标准或主要经济体采用的标准)的全部适用规定。政府一向留意各项安全标准的更新或修订,以将安全标准最新并可行的版本适用于在香港供应的玩具和附表2产品。上一次更新附表1和2是在2024年8月实施。
有关新闻公报,请参阅
https://sc.isd.gov.hk/Tuni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502/14/P2025021400213.htm。
有关无纸证券市场制度的附属法例刊宪
海事处推出批量注册优惠计划
海事处于2025年2月14日宣布,经修订的《商船(注册)(费用及收费)规例》(第415A章),由是日起生效,接受合资格船舶依批量注册优惠计划申请费用退还,以吸引更多船东在香港注册船舶。
上述优惠计划为政府于2023年12月公布的《海运及港口发展策略行动纲领》下其中一项建议行动措施,以支持香港海运及港口业的持续发展需要,提升业界的长远竞争力。在该计划下,于24个月内在船舶注册处注册多于一艘合资格船舶的船东,可获退还船舶注册费及首年吨位年费。同一申请亦可涵盖不同船东的船舶,并可由船东、船舶管理人或船舶代理人作出申请。
海事处发言人表示:「香港注册船舶总吨位排名全球第四。虽然目前船舶注册处的注册费用已甚具竞争力,但我们留意到某些主要船旗主管机构已实施批量注册优惠,故有必要在香港推行相类计划,以进一步提升船舶注册处的竞争力,巩固香港在全球船舶注册的领先地位。」
有关第415A章的建议修订,已于2024年12月13日刊宪,并于同年12月18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而定在2025年2月14日起实施。
海事处将积极透过其海内外网络,向船东及相关船务公司作宣传推广。同时,海事处亦已制作宣传单张以推广香港船舶注册处的工作及介绍有关的批量注册优惠计划,详情可参阅海事处网页
www.mardep.gov.hk/filemanager/tc/share/publications/pdf/materials/hksr_c.pdf或下载计划的申请表
www.mardep.gov.hk/filemanager/en/share/forms/pdf/md742.pdf。
政府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恒常推行并优化「为来港参与仲裁程序的人士提供便利先导计划」。计划将于恒常推行后名为「为来港参与仲裁程序的人士提供入境便利计划」。
在先导计划下,有关人士如持有由指定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或场地提供者发出的「证明书」,证明其为参与在香港进行的仲裁程序的合资格人士,便可获准以访客身分来港参与仲裁程序,无须取得工作签证。
香港作为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一直是全球最受欢迎的仲裁地和目的地之一。为配合在香港进行之仲裁的需要,政府于2020年6月29日推出先导计划,为短期来港参与仲裁程序的合资格访客提供入境便利。先导计划自推出以来,一直获仲裁界支持,认为有利于巩固香港作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竞争力。此举亦配合国家「十四五」规划、「一带一路」倡议和《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
经检讨及考虑业界就仲裁当事人需求日益增长的意见后,政府决定恒常推行先导计划,并作出以下优化安排:
(一)扩大合资格人士至五个类别,新增涵盖与在香港进行的仲裁直接有关或参与仲裁的其他人士,例如仲裁庭秘书、仲裁庭指定专家。优化后的计划将涵盖五类人士(合资格人士),即(1)仲裁员;(2)专家证人和事实证人;(3)代表仲裁程序任何一方的律师;(4)仲裁程序各方; 以及(5)与仲裁直接有关或参与仲裁的其他人士例如仲裁庭秘书、仲裁庭指定专家。
(二)计划将涵盖所有于香港实体举行的仲裁,包括参与仲裁方选择以其他地方为法律上的仲裁地的仲裁。
计划恒常推行后,有意循计划来港的人士须继续于入境前获得「证明书」,以证明他们是来港参与仲裁程序的合资格人士:
(一)对于由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证明书」须由其中一间符合《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第二条第一款资格并设于香港的指定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和常设办事处签发。有关机构及常设办事处的名单与联络详情,请浏览律政司网页(
www.doj.gov.hk/tc/legal_dispute/pdf/Immigration_Facilitation_Scheme_contact_list_tc.pdf)。
(二)对于临时仲裁(即并非由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证明书」须由信誉良好及聆讯设施齐备的场地提供者发出。有关场地提供者的名单,请浏览律政司网页(
www.doj.gov.hk/tc/legal_dispute/pdf/list_of_venue_providers_tc.pdf)
为免生疑问,计划恒常推行后,使用者仍须申请所需旅游签证或进入许可才可来港(如适用)。合资格人士为参与仲裁程序而在港逗留的期限不得超过其以访客身分获准在港逗留的期限。合资格人士须在接受入境事务处或有关当局检查时出示「证明书」。律政司将向上述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发出计划指引说明。
香港近年来一直名列全球首选仲裁地之一。许多国家的国民无须取得旅游签证或进入许可便可来港,而香港位于亚洲中心地带,乃国际航空枢纽,往来不同地区十分便利。有关计划将与香港作为理想仲裁地点的众多独特优势,发挥协同作用。香港汇聚顶尖专业服务人才,对于仲裁员人选并没有任何法律限制,仲裁当事人可不受国籍和专业资格的限制聘请律师或顾问。此外,香港是内地以外首个亦是唯一一个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在作为仲裁地时,由指定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当事人可以向内地法院申请保全措施。在香港作出的仲裁裁决普遍获本地法院承认,亦可在超过170个《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缔约国强制执行,而裁决债权人可同时向内地和香港法院申请执行裁决。
律政司发言人表示:「恒常推行及优化计划为仲裁当事人和法律执业者提供极大便利,以及更多国际和本地法律专家及相关专业人士的选择,进一步提升香港作为仲裁地或仲裁目的地的吸引力。」
有关新闻公报,请参阅
https://sc.isd.gov.hk/Tuni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502/12/P2025021200225.htm。
《危险药物条例》及《化学品管制条例》修订令于2025年2月14日刊宪以及将依托咪酯列为毒品
保安局发言人2025年2月12日表示,政府于2月14日在宪报刊登
《2025年危险药物条例(修订附表1)令》(《危险药物条例修订令》)后,依托咪酯及其三种类似物将被列为毒品。于同日,
《2025年化学品管制条例(修订附表2)令》(《化学品管制条例修订令》)亦会在宪报刊登。
因应近期新兴『太空油毒品』的主要活性成分依托咪酯被滥用,政府正加快进程,并已安排《危险药物条例修订令》于2月14日刊宪后立即生效,以大幅增强阻吓力和有效地促进对『太空油毒品』的执法行动。 《化学品管制条例修订令》则预计于4月11日生效。这两项修订令均以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提交立法会省览。有关详情,包括修例建议的理据,载于2月12日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附件)。
运输署于《财政预算案》发表日实施特别换领牌照安排
运输署于2025年2月12日表示,为避免市民在《财政预算案》发表日之前赶急向各运输署牌照事务处递交即将期满和已经期满的车辆牌照和驾驶执照续期申请,运输署将实施以下安排︰
-
所有在《财政预算案》发表日(即2月26日)或该日之前合资格换领的车辆牌照(即6月25日或之前牌照期满而仍有登记的车辆),可在6月25日或该日期前的任何时间,按现行收费为牌照续期四个月或十二个月。
-
所有在《财政预算案》发表日(即2月26日)或该日之前合资格换领的香港正式驾驶执照及驾驶教师执照(即6月25日或之前期满,而在进行换领时期满不足三年的执照),可在6月25日或该日前的任何时间,按现行收费换领执照。
-
有关特别安排只适用于符合上述条件的车辆牌照、正式驾驶执照和驾驶教师执照的续期申请,但不适用于任何其他牌照服务。
运输署发言人表示︰「合资格的牌照/执照持有人无须因揣测即将公布的《财政预算案》可能提高牌照/执照的费用,而赶急向运输署各牌照事务处递交车辆牌照或驾驶执照的续领申请。上述安排与《财政预算案》的内容并无任何关系,运输署亦不知悉关于《财政预算案》的内容。」
《〈2023年刑事诉讼程序(修订)条例〉(生效日期)公告》刊宪
政府于2025年2月7日在宪报刊登
《〈2023年刑事诉讼程序(修订)条例〉(生效日期)公告》(《生效日期公告》)。 《2023年刑事诉讼程序(修订)条例》(《修订条例》)下新增的「无须答辩」上诉机制将于2025年4月14日起实施。
《2023年刑事诉讼程序(修订)条例草案》在2023年7月12日获立法会通过。 《修订条例》第4、7及9条和附表第2部订明有关「无须答辩」的上诉机制,容许控方可就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在设有陪审团的刑事审讯中作出的无须答辩判定提出上诉。新上诉机制一直有待《刑事诉讼程序(针对无须答辩的判定的上诉)规则》(《规则》)的通过方可实施。
《规则》由刑事诉讼程序规则委员会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第9条于2024年11月14日订立,以订明新上诉机制的相关程序事宜,确保该机制运作畅顺。 《规则》已于2025年1月8日获立法会通过。
为尽快实施新上诉机制,律政司司长根据《修订条例》第1(3)条,指定2025年4月14日为相关条文的生效日期。 《规则》亦将于同日生效。
律政司发言人表示:「新的『无须答辩』上诉机制填补了刑事上诉制度中因控方未能就原讼法庭法官在设有陪审团的审讯中错误作出的无须答辩判定提出上诉而出现的法律空隙,避免可能造成的司法不公。」
《生效日期公告》已于2月12日提交立法会,以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
有关新闻公报,请参阅
https://sc.isd.gov.hk/Tuni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502/07/P2025020700197.htm。
在政府合约加入调解条款政策2025年2月6日起生效
律政司宣布,有关在政府合约中加入调解条款的政策2025年2月6日起正式生效。调解条款表示当事人同意在诉诸仲裁或诉讼前先使用调解作为争议解决途径。
律政司2024年11月6日发表有关在政府合约中加入调解条款的政策宣言。根据政策宣言,政府将在政府合约中加入调解条款,并以此作为一般政策。
为配合政策的实施,律政司亦于2月6日公布《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调解规则(2025版本)》(只有英文版),又称《香港特区政府调解规则(2025)》。有关规则就进行调解程序订明一系列程序规则,旨在与政府合约中的调解条款一同实施。有关规则不会影响于1999年由当时的工务局公布,并于2003年经当时的环境运输及工务局修订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建筑争议调解规则(1999年版)》的实施。
更多有关政策的资讯,包括加入至政府合约的调解条款范本,已载于
律政司网页。
律政司发言人表示:「我们期望透过牵头在政府合约中加入调解条款,以身作则,鼓励私营机构参考并在其合约中加入类近的调解条款,从而深化『调解为先』的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