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工作委员会由粤港澳三地法律部门代表组成,于2021年8月成立,以支持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平台运作,协助及支援大湾区调解平台履行其职能。 《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资格资历评审标准》由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平台制定,供三地法律部门在制定其评审细则时执行。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工作委员会在2023年11月24日举行第三次会议,聚焦讨论三地各自制定的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资格资历评审细则及大湾区调解员培训课程的具体要求。
在2023年12月7日第五次粤港澳大湾区法律部门联席会议上,粤港澳三方在《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资格资历评审标准》的基础上,就各自制定调解员资格资历评审细则、推进设立大湾区调解员名册的工作等议题深入讨论。三方就在2024年度第一季同时发布及施行各自的大湾区调解员资格资历评审细则达成共识。
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工作委员会统一在2024年3月28日发布三地的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资格资历评审细则。香港律政司根据《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资格资历评审标准》的规定,制定适用于经香港评审的《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资格资历评审细则(香港特别行政区)》。
《2024年牙医注册(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于2024年3月28日刊宪,并预计于2024年4月10日在立法会进行首读,修订自1959年起一直沿用的法律框架。
《条例草案》提出增设新途径容许合资格非本地培训牙医来港执业,引入实习及评核期以提升本地牙科毕业生和非本地培训牙医的临床经验,更新牙科卫生员和牙科治疗师的规管架构,以配合政府推动口腔健康和牙科护理的政策方向,务求增加本港牙科护理人手,支援公营和资助牙科服务,并提升整体牙科专业水平,更好保障使用牙科服务的市民。
引入非本地培训牙医
目前香港牙医人手严重不足,每1 000名人口只有约0.37名牙医,远较内地以至其他先进经济体系为低。政府已四度增加本地牙医培训学额(由2008至09学年每年50个,增加至2022至23学年每年90个),然而人手仍然短缺。近年提供包括例如学童牙科保健和其他公营牙科服务的公营界别,人手短缺情况尤其严峻,截至2024年1月1日卫生署牙医职位空缺为27%(370个职位当中有100个空缺)。
经参考引入非本地培训医生的经验,《条例草案》会就引入合资格非本地培训牙医增设新途径,包括开放予所有牙医的有限度注册,以及为专科牙医而设的特别注册。非本地培训牙医如已获卫生署、医院管理局、香港大学和菲腊牙科医院在内的指明机构拣选全职受雇工作,他们便可向香港牙医管理委员会(牙管会)提交有限度注册或特别注册申请,并在获批准后直接在上述指明机构工作。
非本地培训牙医如在指明机构服务合计至少五年,并获受雇的指明机构证明其表现令人满意,获有限度注册的牙医会获豁免参与许可试的部分考试。至于获特别注册的牙医是获部分还是完全免试,则会由牙管会按其工作性质作考虑。非本地培训牙医通过所需参加的许可试部分后,便可正式注册,在香港任何机构执业。
《条例草案》亦会引入暂时注册,容许来自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牙医在香港进行臨床教学或研究,为期不超过14日。获暂时注册的牙医不能过渡至正式注册。
实习及评核期
为进一步提升牙医专业水平,《条例草案》会参考现行医生做法,要求本地牙科毕业生和直接报考许可试的非本地培训牙医在正式注册前,须通过一年实习或评核期。这可加强他们于实际工作场景的临床经验,从中熟习香港的执业情况,对保障病人安全有莫大裨益。
在该新要求下,本地牙科毕业生须经过一年实习,才可正式注册。考虑到2024年夏季毕业的本地牙医学士课程学生已开始求职,实习要求最快会适用于2025年及以后毕业的本地牙科毕业生。
并非经由有限度注册或特别注册来港的非本地培训牙医,若他们直接报考许可试,则须在通过许可试后经过一年评核期(或牙管会视乎相关牙医临床经验所订期限),方可正式注册。
落实上述实习和评核期安排的具体时间将会按实际立法进度而定。
牙科护理专业人员注册制度
香港现时有两类牙科辅助人员按照牙医指示,直接为病人提供牙科护理服务,分别是:
(一)牙科卫生员(注):进行预防牙科护理(如检查口腔、教育、清洁及擦亮牙齿(俗称「抛光」)、使用氟化物和洗牙);及
(二)牙科治疗师:现时只由卫生署聘用以提供学童牙科保健服务,进行预防牙科护理和基本牙科治疗(如补牙和拔牙)。
《条例草案》会更新牙科辅助人员的规管架构,设立法定注册制度,将有关人员更名为「牙科护理专业人员」。同时,在风险为本的原则下,《条例草案》会就牙科卫生员和牙科治疗师的执业范围作适度调整,阐明他们可进行何种牙科工作及相关条件,以确立其专业地位,同时在更具规范的监管制度下确保服务质素,保障病人权益。
修例后,牙科卫生员和牙科治疗师须受雇于注册牙医,或有注册牙医的合伙、组织、机构或法人团体方可执业。政府期望牙管会于《条例草案》通过后三年内设立上述法定注册制度,届时牙科治疗师将可在卫生署以外的机构(包括公营或私营界别)执业。
其他修订
《条例草案》会将持续专业发展订为牙医和牙科护理专业人员的强制要求,务求维持他们的专业水平,并更改牙管会的组成和结构,以助应付新增的法定职能。此外,《条例草案》会作出其他技术性修订,如更新「从事牙科执业」的定义等,让规管制度能与时并进。
注:「牙齿卫生员」此现有中文职称与「牙科治疗师」并不一致,目前其执业范围亦并非局限于「牙齿」(如可拍摄口腔内或口腔外X光照片,以研究口、颚、牙齿及相联组织的损害),政府会在引入法定注册制度时更名为「牙科卫生员」。
有关新闻公报,请参阅
https://sc.isd.gov.hk/Tuni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403/27/P2024032700436.htm?fontSize=1。
行政长官李家超于2024年3月22日根据《基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签署经立法会通过的
《维护国家安全条例》(《条例》)。《条例》已于3月23日刊宪生效。
李家超说:「《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于2024年3月23日正式生效,国家安全得到有效保障,标志着香港特别行政区终于完成《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本地立法的宪制责任,完成了历史使命,不负中央所托,不负国家信任。」
「完成《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是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的必要工作,确保『一国两制』中『一国』的国家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和『两制』的香港特区长期繁荣稳定。」
「《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会带来社会安全,有了安全,才有稳定;有了稳定,才有繁荣。营商和企业必须有安全和稳定的环境,才可以成功,否则资金会有所损失,投资和营运会被破坏、被冲击。因此安全和稳定的环境会使香港更吸引企业、更吸引投资。」
「在确保安全的同时,《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确保了人权和自由,保护人权和自由的原则已经清楚明确的写入法律条文当中,说明《条例》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根据《基本法》和两个国际公约适用于特区所规定享有的人权和自由,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所提及的言论、新闻、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的权利和自由依法获得保障。《条例》亦说明确保特区内的财产和投资受法律保障。」
「《条例》全面落实《基本法》第二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5.28决定》)及《香港国安法》的要求,完善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确保维护国家安全的完整性和有效性。特区政府会落实好《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下的责任和工作,并持续做好公众教育和宣传工作,让大家更了解维护国家安全的必要性和对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关键性。」
「从明天(2024年3月23日)起,香港特区的国家安全得到更有效保障,让香港可以无后顾之忧,轻装上阵。特区政府会继续带领香港全力聚焦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维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共同创造更璀璨、更丰盛的未来。」
有关新闻公报,请参阅
https://sc.isd.gov.hk/Tuni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403/22/P2024032200632.htm。
金管局与证监会就优化香港的场外衍生工具汇报制度展开进一步谘询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于2024年3月22日就优化香港的场外衍生工具汇报制度,展开进一步
联合谘询。
为对接全球标准,金管局与证监会于2019年4月进行谘询,而其中一项建议规定是就履行汇报责任使用独特交易识别编码,以识别提交予香港交易资料储存库(香港储存库)的交易(注一及二)。
在是次的进一步联合谘询中,就实施独特交易识别编码,连同向香港储存库提交交易时强制使用独特产品识别编码和关键数据元素(注三及四),进行谘询。有关建议确保香港的汇报制度紧贴国际发展。
同时,金管局与证监会亦作出总结,对有关修改就汇报责任享有掩盖资料宽免待遇的指定司法管辖区名单维持不变(注五)。
联合谘询文件可从
金管局或
证监会的网站下载。欢迎相关人士于2024年5月17日或之前向金管局或证监会提交意见。
有关新闻公报,请参阅
https://sc.isd.gov.hk/Tuni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403/22/P2024032200516.htm。
注一:第二阶段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的汇报已于2017年7月1日生效,当中涵盖场外衍生工具的所有五种主要资产类别(利率、外汇、信贷、商品及股票)。
注二:独特交易识别编码是一个获编配用来识别各项须汇报的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的独特识别编码,并采用支付及市场基建委员会(Committee on Payments and Market Infrastructures,简称CPMI)与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国际证监会组织)在2017年2月刊发的
《有关协调独特交易识别编码的技术指引》(只备有英文版)所载的结构及格式。
注三:独特产品识别编码是一个标示某项特定场外衍生工具产品的独特识别编码,并采用CPMI与国际证监会组织在2017年9月刊发的
《有关协调独特产品识别编码的技术指引》(只备有英文版)所载的结构及格式。
注四:关键数据元素是由CPMI与国际证监会组织在
2018年4月,及国际法律实体识别编码基金会辖下监督管理委员会在
2021年9月和
2023年9月刊发的一组标准的场外衍生工具交易数据元素(独特交易识别编码及独特产品识别编码除外)、格式和允许值。
注五:掩盖资料宽免待遇是在2015年7月第一阶段汇报生效时引入的,以处理因某些司法管辖区在法律或监管方面的障碍,而禁止汇报实体向香港储存库提交一些用作识别对手方的数据的情况,有关规定让汇报实体在面对证监会的指定名单上的司法管辖区的汇报障碍时,能掩盖对手方的数据。在2019年,证监会就国际发展及内部整理工作向业界谘询了修订指定名单的事宜。
运输业输入劳工计划--公共小巴/客车行业接受第二轮申请至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