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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中小企業

何謂中小企業?

在香港,中小企業(1)是指聘用(2)少於100名員工的製造業公司和聘用少於50名員工的非製造業公司。

統計數字

在二零二三年月,香港的中小企業超過三十六萬家,佔本港商業單位總數(3)百分之九十八以上,並且為逾一百二十萬人提供了就業機會,佔香港總就業人數(公務員除外)(3)超過百分之四十四

在從事各行業的中小企業當中,大部分都是從事進出口貿易及批發業務,其次是專業及商用服務業務。這兩類中小企業的數目,佔全港中小企業超過四成二,員工總數佔中小企業就業人數超過四成二。

中小企業的業務分布 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

 

中小企業數目(1) 中小企業就業人數(2)
總數(3) 362 068 1 206 981
工業 製造 7 661 42 716
採礦及採石;電力和燃氣供應及廢棄物管理;以及建築地盤(4) 1 729 16 802
服務業 進出口貿易及批發 93 222 345 692
零售(5) 52 676 139 058
運輸、倉庫、郵政及速遞服務(6) 8 584 47 045
住宿及膳食服務 16 013 113 490
資訊及通訊 16 716 57 241
金融及保險(7) 34 768 65 256
地產 19 770 34 835
專業及商用服務(8) 59 015 164 142
社會及個人服務(9) 51 914 180 704

 

註釋:

  1. 商業登記號碼相同並從事同一工業/服務業類別的機構單位會被合併為一個商業單位(企業),以計算中小企業的數目。機構單位是指在單一擁有權或控制權下,在單一地點從事一種或主要從事一種經濟活動的經濟單位(例如一間公司的分行/分店)。
  2. 就業人數包括:(i) 於統計日期工作最少1小時及經常參與企業業務的東主、合夥人,以及與東主或合夥人有親屬關係並在企業工作而無正薪的人士;(ii) 於統計日期向企業直接支取薪酬的全職受薪人士,以及有限公司的在職董事,其中包括長期或臨時聘任的,無論這些人士正在本港或其他地方工作或暫時缺勤(即正在放病假、分娩假、年假、事假及罷工者);以及(iii) 在統計日期工作最少1小時的兼職僱員,以及夜班或輪班的僱員。
  3. 企業總數及總就業人數(公務員除外)是指「僱傭及職位空缺按季統計調查」及「建築地盤就業人數按季統計調查」所涵蓋的工業/服務業類別(詳見於統計表)的數字的總和。該兩項統計調查沒有涵蓋的工業/服務業類別主要為農業、林業及漁業;建造業(建築地盤除外);以及公共行政。
  4. 建築地盤的就業人數只包括地盤工人。
  5. 不包括小販及零售攤檔(街市攤檔除外)。
  6. 不包括的士、公共小巴、部分貨車以及港內水上貨運服務。
  7. 不包括貨幣管理機構及非持有商業登記的自僱保險代理。
  8. 不包括康樂及運動用品租賃。
  9. 不包括家庭住戶內部工作活動、享有治外法權的組織及宗教組織活動,以及獨立藝術工作者。

 

資料來源:
政府統計處機構單位記錄庫
政府統計處「僱傭及職位空缺按季統計調查」
政府統計處「建築地盤就業人數按季統計調查」


覆檢日期 :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