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中小企业?
在香港,中小企业(1)是指聘用(2)少于100名员工的制造业公司和聘用少于50名员工的非制造业公司。
统计数字
在二零二四年九月,香港共有约三十六万家中小企业,佔本港商业单位总数(3)百分之九十八以上,并且为超过一百二十万人提供了就业机会,佔香港总就业人数(公务员除外)(3)超过百分之四十四。
在从事各行业的中小企业当中,大部分都是从事进出口贸易及批发业务,其次是专业及商用服务业务。这两类中小企业的数目,佔全港中小企业约四成二,员工总数佔中小企业就业人数约四成一。
中小企业的业务分布(截至二零二四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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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数目(1) |
中小企业就业人数(2) |
总数(3) |
358 378 |
1 202 436 |
工业 |
制造 |
7 433 |
42 314 |
采矿及采石;电力和燃气供应及废弃物管理;以及建筑地盘(4) |
1 827 |
17 225 |
服务业 |
进出口贸易及批发 |
90 355 |
327 421 |
零售(5) |
50 819 |
133 043 |
运输、仓库、邮政及速递服务(6) |
8 529 |
48 963 |
住宿及膳食服务 |
16 004 |
122 070 |
资讯及通讯 |
16 845 |
58 732 |
金融及保险(7) |
35 007 |
67 660 |
地产 |
19 881 |
36 955 |
专业及商用服务(8) |
59 338 |
169 417 |
社会及个人服务(9) |
52 340 |
178 636 |
註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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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登记号码相同并从事同一工业/服务业类别的机构单位会被合併为一个商业单位(企业),以计算中小企业的数目。机构单位是指在单一拥有权或控制权下,在单一地点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经济活动的经济单位(例如一间公司的分行/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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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人数包括:(i) 于统计日期工作最少1小时及经常参与企业业务的东主、合伙人,以及与东主或合伙人有亲属关係并在企业工作而无正薪的人士;(ii) 于统计日期向企业直接支取薪酬的全职受薪人士,以及有限公司的在职董事,其中包括长期或临时聘任的,无论这些人士正在本港或其他地方工作或暂时缺勤(即正在放病假、分娩假、年假、事假及罢工者);以及(iii) 在统计日期工作最少1小时的兼职僱员,以及夜班或轮班的僱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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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总数及总就业人数(公务员除外)是指「僱佣及职位空缺按季统计调查」及「建筑地盘就业人数按季统计调查」所涵盖的工业/服务业类别(详见于统计表)的数字的总和。该两项统计调查没有涵盖的工业/服务业类别主要为农业、林业及渔业;建造业(建筑地盘除外);以及公共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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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地盘的就业人数只包括地盘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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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括小贩及零售摊档(街市摊档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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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括的士、公共小巴、部分货车以及港内水上货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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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括货币管理机构及非持有商业登记的自僱保险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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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括康乐及运动用品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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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括家庭住户内部工作活动、享有治外法权的组织及宗教组织活动,以及独立艺术工作者。
资料来源:
政府统计处机构单位记录库
政府统计处「僱佣及职位空缺按季统计调查」
政府统计处「建筑地盘就业人數按季统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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