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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牌照資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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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中央管道的燃氣傳送
如你的業務涉及下述的情況,可能要申領特定的牌照,請在相關項目的格內加√,以查閱相關資料:
你會建造,遷移或大範圍改動香港法例第51章氣體安全條例所界定之石油氣、天然氣或煤氣的應具報氣體裝置。
你會使用香港法例第51章氣體安全條例所界定已建造之石油氣、天然氣或煤氣的應具報氣體裝置。
你會使用缸車在道路上運載石油氣。
你會進口,生產或供應煤氣,石油氣,天然氣或該等氣體的混合物。
你會使用車輛在道路上運載任何超過130升的石油氣瓶。
你會處置、再處理或循環再造任何化學廢物。
你會作為化學廢物產生者將化學廢物儲存於容量在450 升以上的容器內。
你會進行任何煙囱,烘爐及火爐的安裝或更改而總燃料耗用量超過每小時25 升常規液體燃料,或每小時35公斤常規固體燃料,或每小時1150兆焦耳任何氣體燃料。
你的業務會以有限法律責任公司的形式在香港運作。
你的公司是在香港以外的地方成立為法團並將會在香港設立營業地點。
你會進行建造或營辦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附表2第I部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或解除附表2第II部所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的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