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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貿易署中小企業支援與諮詢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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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中小企業
組 織 名 稱:工業貿易署中小企業支援與諮詢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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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 情:

何謂中小企業?

在香港,中小企業是指聘用少於100名員工的製造業公司和聘用少於50名員工的非製造業公司。

統計數字

在二零零八年三月,香港的中小企業超過二十六萬家,佔本港商業單位總數(1)百分之九十八以上,並且為超過一百二十萬人提供了就業機會,約佔香港總就業人數的五成(公務員除外)(1)

在從事各行業的中小企業當中,大部分都是從事進口與出口貿易業務的公司,其次則是批發、零售、飲食及酒店業務。這兩類的中小企業的數目,約佔全港中小企業的六成,僱員總數達中小企業就業人數的一半有多。

中小企業的業務分佈 (截至二零零八年三月為止)

  中小企業數目(2) 中小企業就業
人數(3)
總數(4) 264 825 1 222 287
工業 製造業 14 069 88 408
採礦及採石業、電力、燃氣及建築業(4)(5) 781 11 100
服務業 進口與出口貿易業 90 800 410 562
批發、零售、飲食及酒店業(4) 64 808 301 697
金融、保險、地產及商用服務業 54 327 206 043
社區、社會及個人服務業(4) 30 929 147 763
運輸、倉庫及通訊業(4) 9 111 56 714
註:
(1) 商業單位總數及總就業人數(公務員除外)的數字並不代表整個勞工市場的全面情況,這是由於「僱傭及職位空缺按季統計調查」未能全面地包括所有行業。讀者分析這些數字時應緊記此點。
(2) 機構單位記錄庫內主要商業登記號碼相同、並從事同一行業類別的活動的機構單位被歸納為一個商業單位以計算中小企業的數目。
(3) 中小企業就業人數包括:
(a) 於統計日期工作最少一小時及經常參與商業單位業務的東主、合夥人,以及與東主或合夥人有親屬關係並在商業單位工作而無正薪的人士;
(b) 於統計日期向商業單位直接支取薪酬的全職受薪僱員,以及有限公司的在職董事,其中包括長期或臨時聘用的,無論這些僱員正在本港或其他地方工作或暫時缺勤(即正在放病假、分娩假、年假、事假的工人及罷工者);及
(c) 在統計日期工作最少一小時的兼職僱員,以及夜班或通宵班的僱員。
(4) 不包括的經濟活動主要有農業及漁業(整個行業類別);建造業(建築地盤工人除外);小販及零售攤檔(街市攤檔除外);的士、公共小巴、貨車、躉船、駁船及船上裝卸服務;沒有商業登記的自僱保險代理;公共行政、宗教組織、作家及其他獨立藝術工作者、家務助理及其他康樂和個人服務。
(5) 就建築業而言,商業單位數目是指建築地盤數目,而就業人數則只包括地盤工人。
最 後 更 新:02-07-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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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二零零八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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