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中小企業?
在香港,中小企業(1)是指聘用(2)少於100名員工的製造業公司和聘用少於50名員工的非製造業公司。
統計數字
在二零二一年三月,香港的中小企業超過三十四萬家,佔本港商業單位總數(3)百分之九十八以上,並且為逾一百二十萬人提供了就業機會,約佔香港總就業人數(公務員除外)(3)的百分之四十五。
在在從事各行業的中小企業當中,大部分都是從事進出口貿易及批發業務,其次是專業及商用服務業務。這兩類中小企業的數目,約佔全港中小企業四成六,員工總數約佔中小企業就業人數的四成四。
中小企業的業務分布 (截至二零二一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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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數目(1) |
中小企業就業人數(2) |
總數(1)(4) |
343 699 |
1 212 782 |
工業 |
製造 |
7 997 |
48 140 |
採礦及採石;電力和燃氣供應及廢棄物管理;以及建造(4)(5) |
1 699 |
15 781 |
服務業 |
進出口貿易及批發 |
102 920 |
362 576 |
零售(4) |
44 761 |
139 903 |
運輸、倉庫、郵政及速遞服務(4) |
8 429 |
44 452 |
住宿及膳食服務(6) |
13 544 |
106 144 |
資訊及通訊 |
15 941 |
52 171 |
金融及保險(4) |
32 077 |
70 986 |
地產 |
18 050 |
37 400 |
專業及商用服務(4) |
53 728 |
167 127 |
社會及個人服務(4) |
44 553 |
168 102 |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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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號碼相同並從事同一工業/服務業類別的機構單位會被合併為一個商業單位(企業),以計算中小企業的數目。機構單位是指在單一擁有權或控制權下,在單一地點從事一種或主要從事一種經濟活動的經濟單位(例如一間公司的分行/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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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人數包括:(i) 於統計日期工作最少1小時及經常參與企業業務的東主、合夥人,以及與東主或合夥人有親屬關係並在企業工作而無正薪的人士;(ii) 於統計日期向企業直接支取薪酬的全職受薪人士,以及有限公司的在職董事,其中包括長期或臨時聘任的,無論這些人士正在本港或其他地方工作或暫時缺勤(即正在放病假、分娩假、年假、事假及罷工者);以及(iii) 在統計日期工作最少1小時的兼職僱員,以及夜班或輪班的僱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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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總數及總就業人數(公務員除外)是指「僱傭及職位空缺按季統計調查」及「建築地盤就業人數按季統計調查」所涵蓋的工業/服務業類別(詳見於統計表)的數字的總和。該兩項統計調查沒有涵蓋的工業/服務業類別主要為農業、林業及漁業;建造業(建築地盤除外);以及公共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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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地盤的就業人數只包括地盤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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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括小販及零售攤檔(街市攤檔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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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括的士、公共小巴、部分貨車以及港內水上貨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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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酒店、賓館、旅舍及其他提供短期住宿服務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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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括貨幣管理機構及非持有商業登記的自僱保險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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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括康樂及運動用品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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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括家庭住戶內部工作活動、享有治外法權的組織及宗教組織活動,以及獨立藝術工作者。
資料來源:
政府統計處機構單位記錄庫
政府統計處「僱傭及職位空缺按季統計調查」
政府統計處「建築地盤就業人數按季統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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